本网1月18日讯(通讯员 江一)2015年5月,诸城市民鞠女士骑电动车接10岁的儿子李小兵(化名)放学路上,无故被一刘姓男子拽下电动车追逐殴打,期间,李小兵也被该男子打伤。经鉴定,鞠女士和李小兵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喝酒有理,打人无罪?
鞠女士和儿子无故遭打,伤情鉴定作出后,公安机关也对刘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立案侦查,但并未对刘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同年12月刘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才被提请逮捕。
经讯问,刘某对随意殴打鞠女士和李小兵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其对该行为的解释让办案人员很难理解。刘某自称:“我就是喝了酒才打了他们的,我自己都不知道怎么回事,怎么跟犯罪扯上边了,还进这里边(看守所)来了,冤!”
荒唐想法将受法律严惩
当办案人员询问,事发半年多了,你跟被害人道过歉吗?赔偿过被害人没有的时候,刘某竟然回答:“没有啊,他们起诉我了,我没赔,没钱。再说我不是故意的。”
刘某荒唐地把“我喝酒了,不是故意打人”等同于“不是故意就不是犯罪,不是故意就不该赔偿了”。
笔者提醒,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的,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究。刘某酒后无故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第十八条地四款规定“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刘某的醉酒并不是法定阻却犯罪的事由,应当负刑事责任。因刘某案发后悔罪态度较差、未赔偿被害人,已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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