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和《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潍财综〔2018〕21号)的有关规定要求,现将201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审核范围: 在诸城市辖区内的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及驻诸上属用人单位。 自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并且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不需申报。
二、审核标准要求: 1、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2、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实际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依法为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4、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5、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为同一单位,但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该残疾人应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审核材料: 1、按规定填报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和《2019年度拟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划表》。 2、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的证明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4、在职残疾职工的上年度(2018年度)的工资发放证明(连续六个月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5、在职残疾职工的上年度(2018年度)的社会保险证明(需社保中心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四、审核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20日止。请各用人单位务必于2019年5月20日之前到诸城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办理年度申报事宜,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地址:和平街北街123号(博物馆院内)
诸城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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