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切实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根据诸政办字(2017)56号文,为便于居民家庭更好地了解政策,熟悉申请办理程序,现将适用于本年度的有关政策作以下解释说明。
一、住房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或企业投资筹集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二、住房保障范围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三、保障家庭具备的条件 (一)居民家庭
1、2017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6998元;
2、无私有住房.
3、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诸城市区常住户口.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二)新就业人员 1、2017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6998元;
2、无私有住房.
3、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未婚.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三)外来务工人员 1、2017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6998元;
2、在市区无私有住房.
3、申请人有稳定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
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外来单身务工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在房源充足的情况,经政府批准,保障对象的户籍、年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四、申请家庭成员认定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五、无房户的认定
无房户指没有私有住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承租他人私房、单位公房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六、申请需提报的材料
(一)家庭(单身)
1、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其他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员2017年度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2、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原件)。
3、无私有住房的,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原件)。
4、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
5、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现价值10万元以下 原件)。
6、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租住直管公房的对象申请实物配租,须提供与直管公房产权单位签订的在实物配租后腾退直管公房的协议。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所在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所在单位出具担保书。
3、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由工作单位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5、工作关系证明。属劳动关系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诸城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综合表》、《诸城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属聘用关系的,出具聘用关系证明。
6、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7、车管理管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现价值10万元以下 原件)。
8、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由工作单位统一到社保机构开具连续1年及以上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七、申请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1、报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时间:2018年7月10日—2018年8月20日。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发布配租方案,将经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合格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具体配租时间另行通知。在无房源或房源不充足时纳入轮候,在腾退房源中依次递补,并在下一次实物配租中优先分配。本次报名结束后实行常态化受理,具体分配时间由住房保障部门视报名情况确定。
2、居委会或单位初审。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在10日内进行审查、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资料上报各镇(街办)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
3、镇(街办)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各镇(街办)政府或主管部门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审核并签署意见,将住房情况申报资料报市住建局,收入情况申报资料报市民政部门。
4、市住建局、民政局审查、公示。市住建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1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八、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水平以及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物价波动情况及时调整发布。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市场租金标准为5元/㎡/月,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补贴标准如下:
(一)实物配租.60平方米以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租金;低收入保障对象按2元/㎡/月计收租金;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按3.5元/㎡/月计收租金;超出60平方米的面积,按市场价5元/㎡/月计收租金.
咨询电话:6067219
诸城市房产管理办公室
邮箱:zc_fangguan@163.com
表格下载网址:http://fg.zhucheng.gov.cn (便民下载)
2018年7月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