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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明白纸

2018-7-18 15:09| 发布者: 城市论坛管理| 查看: 216| 评论: 0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切实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根据诸政办字(2017)56号文,为便于居民家庭更好地了解政策,熟悉申请办理程序,现将适用于本年度的有关政策作以下解释说明。

 

  一、住房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发放租房补贴,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自行承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先租后补。

 

  二、住房保障范围

  城市规划区和各建制镇驻地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

 

  三、保障家庭具备的条件

  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017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1448元;

  2、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诸城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四、申请家庭成员认定

  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五、无房户的认定

  无房户指没有私有住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承租他人私房、单位公房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六、申请需提报的材料

  1、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其他低收入提供家庭成员2017年度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2、申请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父母租子女,子女租父母房子的视同无效)(原件、1份复印件)。无私有住房的,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原件)。

  3、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2份复印件)。

  4、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车辆价值6万元以下)

  5、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七、申请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1、报名。2018年7月 10日-8月10 日,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委员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材料齐全的填写《诸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居委会或单位初审。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在10日内进行审查、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资料上报各镇(街办)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

  3、镇(街办)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各镇(街办)政府或主管部门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审核并签署意见,将住房情况申报资料报市住建局,收入情况申报资料报市民政部门。

  4、市住建局、民政局审查、公示。市住建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市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1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5、补贴发放。从公示期满无异议次月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照指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财政部门将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人账户。

 

  八、保障面积标准和补贴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控制在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其中,单身家庭30平方米,两人家庭45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60平方米。

  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5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3元。

 
  咨询电话:606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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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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