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的通知》、《潍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诸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审查程序和保障标准》,为便于居民家庭更好地了解政策,熟悉申请办理程序,现将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实物配租有关政策作以下解释说明。
一、公租房实物配租概念
公租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或企业投资筹备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二、公租房实物配租范围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三、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报名时间
2017年12月6日-2018年1月6 日。
四、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条件
(一)居民家庭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22元);2、无私有住房;3、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诸城市区常住户口;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二)新就业人员
1、上年度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22元);2、无私有住房;3、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未婚;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三)外来务工人员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22元);2、在市区无私有住房;3、申请人有稳定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
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外来单身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经当地政府批准,保障对象的户籍、年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五、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程序是
(一)家庭(单身)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申请表;
2、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对象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行政主管部门,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3、街道办事处及行政主管部门10日内对申请对象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4、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转同级民政部门;
5、市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6、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市级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发放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对申请对象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转同级民政部门;
3、当地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4、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市级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无异议的,作为公租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发放资格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提报材料
(一)家庭(含单身)
1、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中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
2、住房情况证明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2)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3)有私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除申请人外,其他家庭成员需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4、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6、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租住直管公房的对象申请实物配租,须提供与直管公房产权单位签订的在实物配租后腾退直管公房的协议。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所在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所在单位出具担保书;
3、由工作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由工作单位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5、工作关系证明。属劳动关系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诸城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综合表》、《诸城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属聘用关系的,出具聘用关系证明;
6、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7、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8、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由工作单位统一到当地社保机构开具连续1年及以上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七、公租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60平方米以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租金;低收入保障对象按2元/m2/月计收租金;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按3.5元/m2/月计收租金;超出60平方米的面积,按市场价5元/m2/月计收租金。
八、公租房保障年度复核和退出管理
1、公租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保障对象于当年3月份,提报复核材料,进行年度复核,复核提报材料、审查程序与初次申请时相同。复核后按下列情况处理:
(1)仍符合原规定条件的家庭,继续享受原保障;
(2)对条件发生变化但仍在保障范围之内的家庭,调整保障标准;
(3)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逾期不提供复核材料的,停止公租房保障。
2、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
(1)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情况,提供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及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
(6)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
(7)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1)项行为的,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所需表格在诸城市房产管理政务网(便民下载专区)下载
咨询电话:6067219 邮箱:zc_fanggu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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