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信息港城市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843|回复: 1

卫生部将修改病历管理规定 电子病历也具法律效益

[复制链接]
     

7762

主题

3万

帖子

22万

积分

功勋元老

Rank: 12Rank: 12Rank: 12

积分
226698

注册纪念日爱心使者宣传大使2011苹安果给力龙教师节勋章2013优秀版主马年大吉勋章喜气羊羊

QQ
发表于 2012-8-13 08: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本报济南8月11日讯(记者 李钢) 11日,卫生部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估培训班在济南开班,卫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子病历其实已具备了与手写或打印病历相同的法律效力,卫生部将修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加入电子病历的内容。

  2010年,卫生部在全国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其实,电子病历与手写或打印病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1日,卫生部医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规定,“对电子病历数据的创建、修改、删除等任何操作自动生成、保存审计日志(至少包括操作时间、操作者、操作内容等),并提供按审计项目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者、按操作者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等功能。”

  该负责人表示,卫生部将于近期修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加入有关电子病历的内容,解除医院发展电子病历的顾虑,同时也打消患者的担心。(来源:齐鲁晚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本站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导航 诚聘英才 免责声明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5 诸城信息港 版权所有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051026号 | 备案/许可证号:鲁ICP备12015127号-7 | 电子公告许可:电信业务审批[2008]字第262号函
投稿信箱:webmaster@zcinfo.net   总机:0536-6017778    新闻、业务热线:0536-2165588   法律顾问: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 刘清波、秦丽律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