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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7: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潍政发[2007]49号文件中涉及新建项目的界定
潍坊市物价局、财政局潍价费[2011]1号《关于执行潍政发[2007]4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说明》中明确规定:新建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在2007年8月7日(含8月7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2007年8月7日之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燃气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

本文来自:潍坊论坛 详细文章参考:http://bbs.wfits.com/thread-30207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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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7 17: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是真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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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7 23: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这个文件怎么才发表啊
我们大家集合起来找物业去吧那些钱要回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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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钱交给物业啦。。。?  发表于 2012-5-18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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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12-5-3 17: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坚决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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