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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时期以来,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接到不少群众来电,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供暖、有线电视、燃气、墙体保温等基础设施配套费行为不够规范。群众希望政府采取措施,规范房屋配套费收取行为。
一、缴费主体混乱。潍政发〔2007〕49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统称建设单位)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市民对政策不了解、对相关法规不熟悉的情况,将本来应该由开发企业向财政部门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摊给购房户;有的开发企业欺瞒购房人,强行与购房人签订由其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购房合同,混淆了缴费主体。二、收费项目繁多,收费标准不一致。诸城市龙都东苑小区等有群众来电反映,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除向购房户收取供热、燃气、自来水、有线电视等配套费用外,还有的收取外墙保温费、建设工程分摊费等款项,群众对此不理解。根据有关部门解释,2007年8月7日之前取得土地使用手续的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可以收取燃气、供暖等配套费,标准分别为2500元、35元/平方米,水、电配套费应计入房价不应再另行收取。但在实际操作中,开发企业收取的标准不一致,有的开发企业随意抬高收费标准,引起群众不满。小区收取燃气配套费3000元,高出标准500元,供暖配套费收取80元/平方米,高出标准45元/平方米。
三、对“新建项目”的时间界定存有异议。市政府于2007年8月7日下发了《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政发〔2007〕49号),规定新建项目的供热、燃气等配套费应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购房户收取。群众对文件中“新建项目”的时间界定存有异议,有关部门解释,所谓“新建项目”,是指2007年8月7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手续的开发项目。这样就造成了在这个时间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手续的楼盘均不作为“新建项目”,甚至有的开发企业在四、五年前或时间更长取得土地使用手续,现在进行开发建设仍不作为“新建项目”,群众仍需缴纳各项配套费。不少群众认为应以办理开工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为准,不应缴纳配套费。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低迷的情况下,规范房屋配套费收取行为,将会对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为此建议:一是有关部门应做好房地产方面收费项目的政策法规宣传,对“新建项目”的时间界定进行科学论证,对房地产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增加各种收费项目的透明度,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二是对房地产市场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制止开发企业无视法规政策的乱收费行为;三是督促职能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操作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潍政发〔2007〕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属驻潍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鲁价费发〔2002〕1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标准为280元每平方米,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加收范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划定,并制定规范。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
二、收费范围与收费主体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收取,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核把关并代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单位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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