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s1168 发表于 2011-12-20 14:32
人设局你好:我姐夫是福田公司员工,前些日子查出患有糖尿病,在人民医院治疗了一段时间,想办个慢性病保障 ...
你好。
下面是关于慢性病的病种、申报程序、待遇等的政策规定。
哪些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病种范围?如何申办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 答:共41种: 2011年4月1日前十二种:(一)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二)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三)Ⅰ、Ⅱ型糖尿病;(四)慢性病毒性肝炎;(五)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六)恶性肿瘤的放、化疗;(七)活动性肺结核;(八)系统性红斑狼疮;(九)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十)重症肌无力;(十一)精神病;(十二)艾滋病。 自2011年4月1日起增加29种:冠心病(心功能III级)、冠脉支架植入术后抗凝治疗(限术后2年)、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和肾功衰竭期)、血友病、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心脏瓣膜置换抗排异、多发性心肌炎、强直性脊柱炎、肝豆状核变性、结核性胸膜炎、自身免疫性肝炎、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运动性神经元病、嗜铬细胞瘤、慢性肺原性心脏病、高血压III期(心、脑、肾、眼并发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韦格纳氏肉芽肿、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脑垂体瘤、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慢性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 对申报I、II型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肺原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高血压III期(心、脑、肾、眼并发症)、冠心病(心功能III级)的,患者应提供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者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等材料,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医疗保险证(卡)分别于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组织体检;对其它病种,患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卡)并提供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等材料,可随时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患者可选择1家定点医院和1家慢性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对已取得《门诊医疗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复核,不符合条件的或在连续12个月内未因该病种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取消慢性病待遇享受资格。病情复发需要治疗的,重新申报。 参保人持《门诊医疗证》进行门诊就医的,在定点单位一次购药量不得超过30天。 慢性病门诊医疗证的患者费用如何报销? 答:自2011年4月1日起,特殊慢性病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作为一次住院费用承担起付标准,其中,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单位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按照就高原则承担起付标准。起付标准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放、化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艾滋病、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运动性神经元病、脑垂体瘤、嗜铬细胞瘤、血友病、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和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个人自付10%;精神病患者个人自付5%;I、II型糖尿病、高血压III期(心、脑、肾、眼并发症)患者个人自付30%,其它病种个人自付20%,然后由统筹基金支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的30%。 特殊慢性病部分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定额管理。参保人员自选一家慢性病定点医院或一家定点药店,一年度内不得变更,医疗费用实行病种年度限额。2011年度限额标准为:I、II型糖尿病、高血压III期(心、脑、肾、眼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硬化3000元;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肺原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精神病、冠心病4200元;慢性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冠脉支架植入术后抗凝治疗7200元。未实行年度定额管理的慢性病种仍按原标准执行。 自2009年9月1日起,定点药店不再承担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和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的处方外配服务,其门诊治疗用药全部由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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