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性 Ⅰ、Ⅱ型糖尿病属于我市城镇职工医保规定的慢性病。 二、申报 申报I、II型糖尿病患者应提供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者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等材料,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医疗保险证(卡)分别于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大厅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组织体检。 三、发证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患者可选择1家定点医院和1家慢性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待遇 自2011年4月1日起,特殊慢性病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作为一次住院费用承担起付标准,其中,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单位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按照就高原则承担起付标准(参保人员的住院起付线自2011年4月1日起,调整为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900元)。I、II型糖尿病患者个人自付30%,然后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实行病种年度限额。2011年度限额标准为:I、II型糖尿病3000元。 五、管理 对已取得《门诊医疗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复核,不符合条件的或在连续12个月内未因该病种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取消慢性病待遇享受资格。病情复发需要治疗的,重新申报。 参保人持《门诊医疗证》进行门诊就医的,在定点单位一次购药量不得超过3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