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信息港城市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182|回复: 0

“卢美美事件”反映的媒体社会责任缺失

[复制链接]

38

主题

44

帖子

599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599
发表于 2011-10-17 19: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安徽芜湖
“卢美美事件”反映的媒体社会责任缺失
在“卢美美事件”中,一些媒体为了赚取公众眼球,在事实真相澄清之间就进行抢先报道,并可以使用“八大谎言”、“七宗罪”、“骗子”、“政商掮客”、“骗子”、“忽悠”等惹人注目的字眼吸引读者眼球,而忽略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不仅误导了公众的认知,而且制造了虚假的舆论喧嚣,给卢星宇也带来了不必要的烦恼,也不免会伤及无辜,造成损失。在信息网络空前遍布、信息流日益膨胀的今天,新闻媒体更应当注重自身的社会责任,本着“真实、客观、正确”的原则进行事件的报道和传播,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坚决杜绝“眼球经济”、“标题党”、恶搞、跟风炒作等不良做法,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明辨是非,以正视听。
“卢美美事件”之所以引起如此的轩然大波,和一些媒体求功心切,为争报新闻而不顾事实真相进行抢报的行为有很大关系。所以,应当通过制度设定和道德教育,使媒体意识到自己不仅要追求商业利益,更要追求社会利益,促使媒体积极履行他们的社会责任,净化舆论环境,营造健康的社会风气。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本站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导航 诚聘英才 免责声明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5 诸城信息港 版权所有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051026号 | 备案/许可证号:鲁ICP备12015127号-7 | 电子公告许可:电信业务审批[2008]字第262号函
投稿信箱:webmaster@zcinfo.net   总机:0536-6017778    新闻、业务热线:0536-2165588   法律顾问: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 刘清波、秦丽律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