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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现在诸城的高官们在想什么?居然想出来要收公共设施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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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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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1-11-18 20: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河北石家庄

刚才给家里人打了个电话,家人告诉我我们的家乡在每个小区张贴了告示要收取什么公共设施维修费?(我在外地具体情况还不太清楚!)好像费用还不低?象花6-7万买的房子好像要交1200-1500左右,10-12万的就要收3000多!!我是用完了我的脑细胞也没有想出来那有个文件要收公共设施维修费,难道我们引以为自豪的家乡就是要开个先河?要说农民的苛捐杂税少了可要这么变相的抢钱吧!!要么你有根有据的列出来根据什么手取得这些费用要用在什么地方,就凭一纸告示就要收费?要不哥们们咱也那天给印两张贴在大路上收收过路费怎么样呀?地点就设在政府的门前!!同意的请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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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楼主| 发表于 2001-11-18 20: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石家庄

请大家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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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6-7-28 08: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家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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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6-7-28 09: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首先楼主应该说明白公共设施维修费是所在小区的维修还是对市里的公共设施维修,

要是小区的公共设施维修,那是该交的,现在新的小区是在购房时就收取的,就是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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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吉祥兔喜气羊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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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8 09: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9号



  

  《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三年六月八日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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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8 23: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楼主发这样的帖子不觉得丢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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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9 08: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不是共用设施维修费,应该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换、改造。

建设部、财政部于1998年联合印发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明确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缴存住宅维修资金成为购房人的法定义务。维修资金由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任何人不得挪用,这个你完全放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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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3 14: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请大家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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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09: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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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2: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IP:美国
有人挖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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