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月1日《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后,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需具备什么条件?个体车辆能否办理经营性手续?
答:《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条规定,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从事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必须满足以上条件,因此,个体从事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的不能办理经营性手续。
7、未列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或经核查不合格的车辆,为什么不能领取《道路运输证》?
答: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对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参数及配置进行核查。2011年3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或经核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3月1日后取消过渡期车型,所购置车辆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或经核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具体相关规定可到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
(网址:http://atestsc.mo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