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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公安局玻璃刻蚀审车收费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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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18:3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烟台市公安局于2010年9月17日颁布了《烟台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动车玻璃刻蚀识别号码工作的通告》,明确指出了2010年9月27日起,凡是机动车年审必须在车辆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玻璃刻蚀识别号码,每块玻璃收取工本费10元,超过10块按最高限价100元收费。

理由可谓是无稽之谈。“为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预防和打击盗抢车辆犯罪,杜绝、伪造、套用、挪用机动车号牌以及非法拼(组)装、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机动车在出厂时,已在前挡风玻璃左下角处刻蚀了机动车识别码,其技术、质量以及防伪等是烟台市公安局所推荐的企业是无法达到的。机动车上的玻璃对于整车的价值来讲微乎其微,盗抢车辆重换玻璃后,再在玻璃上刻蚀识别号码是简单不过的事情。那么,烟台市公安局的理由,不但是无稽之谈,更是有一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因为,烟台市公安局如果真的是为民众负责,可以把此问题反映到公安部,由国家发改委下文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出厂必须在所有玻璃上刻蚀识别号码,不就从源头上解决了。

烟台市公安局作为烟台市政府的职能部门,所从事玻璃刻蚀识别号码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不同于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买卖双方自愿的行为。我可以买你的东西,也可以不买你的东西;我可以卖给你,也可以不卖给你。而行政行为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就好比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车辆年审的标准,财政部门根据标准制定车辆年审的工本收费标准,再有实施收费部门报请物价部门备案监督。立法法规定,地方性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由省级政府制定,报请人大通过,并上报国务院备案,还必须在报纸、电视等媒体公布实施,而省级以下部门是无权制定,烟台市公安局作为烟台市政府的职能部门更是无权制定的。另外,地方性行政行为收费的标准必须有省财政部门制定,报请省物价局备案,而烟台市公安局根据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收取工本费违背了法律基本程序,是无任何权力制定工本收费标准的。

对于烟台市公安局的这种行为,我在国务院、公安部、山东省政府、烟台市政府以及烟台市公安局的网站上,也没有发现机动车玻璃刻蚀识别号码的公示行为。而对于机动车年审,国家也并没有出台不在玻璃上刻蚀识别号码就不给年审的法律规定。显然,烟台市公安局颁布的玻璃刻蚀识别号码年审的行为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无效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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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20: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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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21: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我敢说,交警不敢看也不敢回这个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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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0: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你说的还就是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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