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 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存在下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之一,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资料的;
4、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5、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对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人社部门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依法纳入失信惩戒对象或“黑名单”范围。对惩戒对象在建筑市场准入、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单位和个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并对相关违法行为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诸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诸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诸 城 市 公 安 局
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诸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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