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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聚餐饮酒后死亡,其他共同饮酒人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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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22-9-19 15:14:55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360截图20220919151420592.jpg
  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中秋佳节来临,亲朋好友欢聚一堂,免不了喝点酒助助兴,但大家可得量力而行,莫贪杯、勿劝酒。
  近日,诸城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聚餐饮酒后死亡案件,判决两名相关责任人各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其他人不承担责任。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个案例吧。
  辛某(已故)与李某、周某等7人系同村村民,春节过后,李某邀请辛某、周某等7人到家里喝“正月酒”。晚上19时左右饭局结束,辛某前往周某家里喝茶,其余人各自回家,20时26分左右,辛某从周某家中离开,21时左右被路人发现倒在水沟中,后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事后对辛某的血液进行检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25.4mg/ml,辛某的亲属遂将当时几个共同饮酒的村民告上了法庭,要求几人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辛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自身情况应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发生危险,却过于盲目自信,不加克制饮酒,不爱惜自身生命健康导致其死亡,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在辛某过量饮酒的情形下未进行劝阻,具有一定的过错。酒局结束后,辛某与周某一同到周家喝茶,周某没有护送此时已具有明显醉酒状态的辛某安全到家,对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其他人虽然参加了酒局,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几人对辛某有劝酒行为,其中三人未饮酒,因此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与周某各承担了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其他人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当饮酒人处于醉酒状态,其他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对过量饮酒人进行提醒、劝阻及照顾、护送义务。因此,聚餐饮酒要适量,不劝酒,如果有人饮酒过量,不能完全照顾自己,其他共同饮酒人员要给予适当照顾,保证其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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