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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百尺河镇人民政府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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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9 16: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来源: 潍坊壹号资讯 举报
近日,据信息平台披露,山东省诸城市百尺河镇人民政府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立案时间:2022年08月01日、案号:(2022)鲁0782执2313号、执行标的(元):311388.00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820043063812。



诸城市百尺河镇人民政府、济南鑫峰洁净型煤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正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7民终2187号
诉讼记录
上诉人诸城市百尺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百尺河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鑫峰洁净型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及原审被告诸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诸城工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2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百尺河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被上诉人鑫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昭旺、原审被告诸城工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改前)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诸城市百尺河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济南鑫峰洁净型煤有限公司煤款305504.9元;二、诸城市百尺河镇人民政府支付济南鑫峰洁净型煤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3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日止按305504.9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济南鑫峰洁净型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改前)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3元,由诸城市百尺河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3元,由上诉人诸城市百尺河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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