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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明确!最高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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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2-17 10: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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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后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日前,记者从市住建部门了解到,作为我市首个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条例》对市民关心的停车位只售不租、小区公共收益、电动车禁止上楼等物业管理焦点问题,都有了明确规定。
01
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
最高可罚10万元





记者从市住建部门了解到,截止到2021年底,全市共有住宅小区5208个,备案物业服务企业1623家,从业人员近7万人,管理面积2.7亿平方米,服务业主161万户。“我市在老旧小区改造、红色物业、行业文明创建等方面均走在了全省前列,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市民维  权意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暴露出诸多新问题,如物业企业服务水平良莠不齐、业主委员会自治作用较低等,影响了群众的幸福感。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市制定并出台首部物业管理条例,用法治思维破解发展难题,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市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针对市民反映集中的车位只售不租等问题,《条例》中首次明确规范了车位(车库)的管理、使用问题。”相关工作人员说,根据《条例》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当事人未有约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尚未出售、附赠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违反上述规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位、车库,建设单位拒绝出租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旧住宅区中,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通过拓宽道路、改造绿地或者公共场地、建设立体停车库(位)等方式增加停车位。新增停车位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规范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02
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
归业主共有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其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
利用小区公共道路或者场地设置停车位收取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利用电梯、车库、场地、楼体等共用部位、设施发布广告的经营性收入;利用物业服务用房或者公共区域获取的出租费;其他应当归业主共有的收入,收益属于公共收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其用途、使用办法由业主共同决定。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用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单元门及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大门、监控(门禁)设施、路灯、沟渠、共用排污(水)管道、落水管、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及充电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03
电动车违规进楼入户
由消防和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停车管理尤其是电动车停车管理的问题,是《条例》注重解决的问题之一。”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说,《条例》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管理,引导电动车使用人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场所的,电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电动车(电瓶)进楼入户(不含车库)停放或者充电,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车等充电。
电动车(电瓶)进楼入户(不含车库)停放或者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管理,引导电动车使用人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场所的,电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车等充电。”规定的,由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防、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04
邻里之间矛盾纠纷
涉及治安等问题物业需要管




邻里之间产生矛盾纠纷,物业该不该管?这也是一直存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违反有关治安、规划、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需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落实物业服务质量主体责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遵守提供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规范;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业主提出的询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修资金使用、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等情况;遵守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治安、消防、防灾管理等有关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物业服务区域应急管理预案,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安全巡查,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协助社区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依照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违反有关治安、规划、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等规定。
05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
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条例》也有规定。”住建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市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具体负责资金收管用;明确维修资金首次交存和续交要求、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及分配等实行公开;明确未建立维修资金或余额不足时,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约定或比例分摊。
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业主按照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纳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和续交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续交。业主应当自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续交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业主逾期不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书面催告在合理期限内续交;合理期限届满仍不续交的,可以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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