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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告!财神节将至,诸城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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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8-27 09: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齐鲁壹点
发布时间: 08-2621:01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官方帐号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刘昊


8月29日(农历七月廿二)是我国传统节日财神节,近日,记者从诸城市公安局了解到,诸城全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新修正的《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诸城全市北至北环路南到南环路,东起东环路西至西环路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对违规燃放行为将坚决依法查处!


警方提示,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办公区;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对于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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