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职工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和支付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职工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为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包含配偶、子女、本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包括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发生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含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和范围外的自付部分),以及长期护理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杀类产品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国械注准”“国械注许”“国械注进”及省、地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械注准”“械备”等医疗器械;“国食健字”“卫食健字”“国食健注”“卫进食健字”“卫食健进字”“食健备”等保健食品;“卫消证字”等消杀类产品。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健康检查费用。本人的近亲属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通知》规定,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涉及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禁止乱开口子,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除因跨统筹地区关系转移、异地安置、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外,不能随意提现或变相提现。严禁违规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和盗刷医保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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