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骗术多,擦亮双眼要认清,高额回报不能信,勤劳致富最稳当。潍坊市处非办带您一起,擦亮双眼,认清非法集资。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去不正规的理财公司工作要慎重,做业务员也是有风险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个常见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1、 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 2、 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 3、 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 4、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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