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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受理一行政复议案 东莞被指招商引资违背承诺玩“甩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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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6 17: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湖南衡阳
东莞市人民政 府批准出让的2020WT020号地块和2020WT057号地块以来,东莞市东坑平谦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谦公司)作为该地块主张权利一方,已经将东坑镇政 府“违背招商引资承诺”,东莞市违规出让两争议地块的行为,通过行政复议诉至广东省人民政 府行政复议办公室。7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 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对此案进行了行政复议调查。

政 府承诺2020WT020号地块和2020WT057号地块为平谦公司专属用地

2002年,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 府为吸引平谦公司到东坑镇投资开办工业园,作为平谦公司投资开办工业园的条件,东坑镇承诺供给平谦公司专属项目用地,总面积500多亩,其中包括2020WT020号和2020WT057号地块。

平谦公司称,2020WT020号地块和2020WT057号地块的问题,表面上看是平谦公司与东坑镇经联总社签订合同,由经联总社负责协助解决平谦开办工业园的项目用地问题,但实际上是东坑镇政 府一直在主导此事,经联社只不过是在镇政 府授意下负责"走程序"的职能部门而已。其证据梳理如下:

1、平谦公司受东坑镇人民政 府招商引资邀请到东坑镇投资开办工业园。

2010年3月9日,时任东坑镇镇委书记黄为国(合同签订时任东坑镇镇长兼任东坑经联总社法定代表人)在致平谦公司的函中陈述该事实:"平谦日本工业园是在李满堂任东坑镇委书记时,镇政 府与您合作经营的项目,作为土地资源比较短缺的东坑镇,历届党委对平谦园区的合作,是持积极态度的。"因此,平谦公司到东坑镇投资开办工业园,绝对不是表面上的与东坑经联总社合作,而是受东坑镇委镇政 府的邀请到东坑镇投资,与东坑镇政 府合作。

东坑镇委(2004)28号《东坑镇委联席会议纪要》明确:"研究平谦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会议提出,由卢惠枢、丁炜涛、李沛芬三人任平谦公司董事",说明平谦公司到东坑镇投资,是镇委镇政 府的决策,绝对不是表面上的平谦公司与东坑镇经联总社之间的企业关系。



(东坑镇委联席会议纪要)

东坑镇委(2003)10号《东坑镇委联席会议纪要》上明确:"会议讨论通过了《东坑镇工业园区开发方案》,主要是明确工业园区开发的优惠政策、收取管理费等问题",足以证明由镇委镇政 府主导招商引资开办工业园区,并决定给予投资人优惠政策和收取管理费等。

D402号裁决书生效后,镇政 府牵头成立了由镇委副书记卢柏波、国土分局梁汉强、规划所丁荏辉、规划建设办彭伟新、土地储备中心丁墉坤、城市综合管理分局卢仲棠、司法分局黎维峰、经联总社卢妙霞、镇政 府派驻平谦公司的苏创康和李沛芬、平谦公司的有关职员组成的"平谦事务工作小组",专门解决生效判决之合同继续履行问题和平谦工业园项目用地问题,小组多次开会研究解决上述问题。可以证明平谦公司到东坑镇投资是和东坑镇委镇政 府的合作并非是与经联总社两个企业之间的"民事纠纷"。由镇委副书记亲自任组长,专门解决裁决书和合同的履行问题,专门解决平谦工业园的项目用地问题。



(成立平谦事务工作小组的函件)

2、东坑镇人民政 府承诺解决平谦公司开办工业园的项目用地问题。

东坑镇委(2003)38号《东坑镇委联席会议纪要》明确:"讨论平谦工业园的征地问题……",可见,平谦工业园的项目用地问题一直是由镇委镇政 府出面解决的,没有镇委镇政 府关于解决工业园项目用地的承诺,平谦公司不会到东坑镇投资开办工业园,而经联社只是代表镇委、镇政 府兑现和执行承诺。

2010年3月9日,时任东坑镇镇委书记(合同签订时任镇长兼任经联总社法定代表人)的黄为国致函平谦公司称:"党委政 府提出了终止工业园区剩余未用土地和未办完证件手续的未建设用地的决定……我们将这块地重新规划作为房地产用地",足以证明:第一,镇委镇政 府此前曾经承诺供给项目用地;第二,平谦公司是否能够得到工业园项目用地,完全是由镇委镇政 府决定的。

从2003年12月起,东坑镇政 府与丁屋、彭屋村和初坑小塘村、出坑龙坑村签订了10份《征用土地合同书》,合同约定:"东坑镇政 府因平谦工业园建设需要征用土地",为平谦工业园提供专属用地。

3、东坑经联总社是东坑镇政 府全资开办的窗口企业,与东坑镇政 府政企不分,代表东坑镇政 府与平谦公司签订合同,负责兑现和履行东坑镇政 府对平谦公司的供地承诺。

东坑镇委【东发(2003)2号关于印发《东坑镇工业园区开发方案》的通知】上明确"本方案由东坑镇经济联合总社负责解释",由经联社负责解释镇委镇政 府制作的工业园区开发方案,足以说明东坑经联总社是代表东坑镇政 府的意志。

东坑镇委(2002)40号《东坑镇委联席会议纪要》上明确:"工业园投入与产出的可行性分析,由经联总社负责",足以证明有关工业园事项,由经联总社代表东坑镇政 府行使权力。

东坑镇委(2003)22号《东坑镇委联席会议纪要》上明确:"经联总社转让土地问题。勤达公司申请将该公司一块工业园地使用权转让给一位港商……经会议讨论,同意将这块土地的转让并办好有关手续等",足以证明经联社是镇政 府的一个工作部门。

2019年《中 共东坑镇委员会关于巡察整改情况的通报》明确指出了镇政 府与经联社"未严格执行政企分开有关规定"的问题,这在"东坑阳光政务网"上可以查看;历任东坑镇经联总社的法定代表人均由东坑镇政 府的镇长兼任,且办公地点就在镇政 府内,政企不分,完全代表镇委、镇政 府的意志。



(关于东坑镇镇企不分的巡查整改情况通报)

4、为了证明东坑镇委镇政 府能够解决平谦公司到东坑镇投资开办工业园的项目用地问题,镇政 府专门于2002年专门制作了《东莞市东坑平谦日本企业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东坑镇人民政 府制定并向平谦公司出示平谦工业园规划,就是向平谦公司证明已经解决平谦工业园项目用地问题,催促平谦公司放心在东坑镇投资开办工业园,平谦公司才敢于2004年与东坑镇政 府指定的经联总社签订合作合同。



(东坑镇制定的《东莞市东坑平谦日本企业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5、东坑镇人民政 府对平谦工业园的项目用地的供给具有决定权。

东坑镇委(2002)37号《东坑镇委联席会议纪要》上明确:"园区土地由镇统一征用后,全面进行'三通一平'建设……征用土地的价格参照93年的征地标准计价,实行有偿分配的原则……给开发公司的地价为60元/平方米,每亩每年收取管理费1.5万元,确定了园区征地地价和出让价格及其构成。平谦公司与经联总社《合同》的土地价格和土地管理费收取标准,就是依照东坑镇委联席会议纪要和东坑镇工业园区开发方案确定。

东坑镇委(2003)3号《东坑镇委联席会议纪要》上明确:"将我镇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大效益,通过适当时候在市场上进行拍卖等方式使土地增值,而不直接将土地用来抵偿工程款",足以证明镇委镇政 府对土地有支配权。

东坑镇委(2003)10号《东坑镇委联席会议纪要》第4点明确:"讨论通过了6块闲置用地的推出问题。为盘活土地资源,积累建设资金,加快城镇建设步伐,镇委决定推出6块闲置用地,会议讨论通过了6块土地的位置、面积、价格等问题",可见镇委镇政 府对是否出让镇土地、以及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价格等都具有决定权和支配权。

6、合同签订后,东坑镇政 府即以平谦工业园项目用地的名义立项征收土地。

东坑镇政 府征收东坑镇初坑小塘村、彭屋村、丁屋村的土地,并立项将所征用的土地作为平谦工业园项目用地,通知平谦缴费和办理手续,其中的87亩已经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另外310亩办理了相关用地手续并缴清了相关费用(该事实详见华南国仲深裁字【2017】D402号《裁决书》)。

综上所述,平谦公司认为,其到东坑镇投资开办工业园是由东坑镇委镇政 府出面向平谦公司招商引资,并对平谦公司的投资用地问题作出政 府承诺的行为。镇委镇政 府表达其有权力并能够保证供给工业园项目建设用地,平谦公司才同意到东坑镇开办工业园。为此东坑镇委镇政 府能够解决工业园项目用地问题,东坑镇政 府还专门制作了《东莞市东坑平谦日本企业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请求平谦公司放心在东坑镇投资。

经联总社作为东坑镇人民政 府开办的全资窗口企业,代表东坑镇人民政 府履行和兑现镇政 府给予投资人的各项承诺。经联总社与东坑镇政 府政企不分,其重要职能之一,是代行东坑镇人民政 府的部分政 府职能,进行招商。平谦工业园项目用地的规划、征地、出让价格、书面通知改变土地用途等事项,都是由东坑镇委镇政 府实施的。

平谦公司已经办理了相关用地手续并缴纳了相关税费 土地却被挂牌出让

平谦公司认为,包括2020WT020号地块和2020WT057号地块在内的310亩土地,已经办完立项、选址、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手续,平谦公司已缴纳了有关税费(详见证据清单13)D141<裁决书>已认定。

2004年12月31日,基于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 府招商引资,在东坑镇政 府的要求下,平谦公司与东坑镇政 府100%投资的企业东莞市东坑镇经济联合总社签订《平谦工业园有偿使用土地合同书》,共同合作开发东坑平谦工业园。东坑镇政 府上报东莞市人民政 府审批通过《东莞市东坑平谦日本企业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即东坑平谦工业园的用地纳入市政 府规划并已经得到东莞市政 府批准。合同签订后,平谦工业园投入资金用于支付征地等费用,并缴齐所征398.2亩的各项土地使用税费(尤其是2020WT057号地块,依政 府和国土局的缴费通知,平谦公司已经缴清全部款项以及相关税费),该398.2亩土地是以东坑平谦工业园项目用地的名义进行征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已经办理立项、选址、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证,下一步即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自2007年5月10日至2009年1月20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先后分别以东国土资(预)函(2007)227号-283号、东国土资(预)函(2009)6-8号文件通知平谦工业园公司:"平谦工业园建设项目属国家允许供地项目,用地规模适宜,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并告知通过预审,可以申办土地使用证。根据东莞市政 府的上述规划和批复,平谦工业园逐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398.2亩已征用并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工业园规划用地中,已有87.45亩工业园用地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尚余310.75亩工业用地,由于恰遇房地产市场火爆,东坑镇政 府欲将该项目用地改为房地产商住用地,违背承诺不予配合,导致一直未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东坑镇政 府违背承诺拒绝供应土地的函件)

平谦公司认为,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注销平谦公司七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存在严重的违法和歪曲事实行为。"一年内未开发这个理由太牵强"平谦公司是在2007年6-7月领到项目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但是,由于恰遇2007年房地产市场火爆,东坑镇委镇政 府意欲将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下的地块改变为商住用途牟利,以各种借口"挑毛病"拒绝供地——这些借口已经全部被生效裁决书驳回。就在领证的同一年,即2007年7月7日,东坑经联总社就代表镇委镇政 府向平谦公司发出《关于土地供应事宜的函》,以国土资源部"39号令"为理由拒绝供地——这个理由也已被生效裁决书驳回。该函还称:"我镇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将作调整,原'用地合同'所示的第二、三区将调整为商住用地。我社不能将上述用地提供给贵司作为工业用途。"2010年3 月9日,时任东坑镇镇委书记(合同签订时任镇长兼任经联总社法定代表人)的黄为国致函平谦公司称:"党委政 府提出了终止工业园区剩余未用土地和未办完证件手续的未建设用地的决定……我们将这块地重新规划作为房地产用地"。经联总社已经代表镇委镇政 府、镇委书记亦已经明确通知平谦公司:不再供地,土地将重新规划,从工业用地改为房地产商住用地。因此,这块工业用地在平谦公司领证的当年,就被通知改变为商住用地,不再供地,连地都没有了,平谦公司还怎么"在一年内申请用地"?

"量身定做"出让条件,严重违背"招拍挂"规定精神

此外,上述地块的竞拍,出现了只有广东东勤科技有限公司符合竞拍条件并有资格参加"招拍挂"、没有其他企业竞价的不正常现象。



(招标设置限制性条件)

平谦公司认为,国家制定"招拍挂"制度,立法本意无非两点:一是确保程序的公平和公正,纠正以前"协议出让"时期某个领导将地块指定出让给某个相熟企业的混乱现象;二是通过多企业参与竞价,使土地的出让价格达到甚至超过土地的真实价格,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东莞市人民政 府为广东东勤科技有限公司"量身定做"出让条件,造成只有该一家企业符合竞买条件,有资格参加"招拍挂"的现象,排斥其他企业参与竞价。此种不正常不公正行为,严重背离"招拍挂"制度实现公平公正和国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应当予以撤销。而且广东东勤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9日,"一个刚成立的公司,到底取得了什么样的重大项目"?希望政 府能信息公开。



(广东东勤科技有限公司在中标时成立不到半年)

目前平谦公司已经将东坑镇“违背招商引资承诺”、东莞市违规出让争议土地行政复议到是广东省人民政 府行政复议办公室。7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 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进行了行政复议调查,对此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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