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诸城市**村**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放火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隋某某以多年前本村村民邱某某骂自己为由,从家中携带镰刀、锤子等到邱某某家门口处,将其家中南屋玻璃打碎,后放火烧毁邱某某家北平房三间、南平房(养殖院)二间,危害公共安全。经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邱某某家被烧损5间平房的损失价格为35584元。经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隋某某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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