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信息港城市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741|回复: 0

居民门诊慢性病 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政策

[复制链接]
     

896

主题

945

帖子

1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12Rank: 12Rank: 12

积分
14329
发表于 2020-6-19 16: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 我市居民门诊慢性病共有46种,参保患者经审核合格备案后,在选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门诊特殊慢性病按病种设定不同的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是200元、600元、900元;患多种疾病的,合并一个最高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照缴费档次及病种不同报销比例为55%至80%。
二、高血压、糖尿病(简称 “两病” )政策
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到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两病”用药诊断证明,然后持诊断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我市所有公立综合医院、市中医医院为“两病”定点医疗机构)。
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两病”参保患者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二级医院门诊报销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低档缴费的报销50%,高档缴费的报销60%。高血压和糖尿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00元、40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25元。
[img=69,69][/img]
咨询电话:6173215       欢迎关注“诸城医保”公众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本站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导航 诚聘英才 免责声明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5 诸城信息港 版权所有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051026号 | 备案/许可证号:鲁ICP备12015127号-7 | 电子公告许可:电信业务审批[2008]字第262号函
投稿信箱:webmaster@zcinfo.net   总机:0536-6017778    新闻、业务热线:0536-2165588   法律顾问: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 刘清波、秦丽律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