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公刑诉〔2017〕29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诸城市**热电厂职工,住诸城市**镇**村**号。2017年8月1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5日23时30分许,诸城市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孔某某接到诸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带领辅警张某某、鞠某某到诸城市**镇**村范某某小卖部出警时,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然采用拳打脚踢手段殴打孔某某,致使孔某某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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