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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美丽潍坊 对“炸街车”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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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6 13: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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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街”车辆可能涉嫌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处罚


(一)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认定:对无证驾驶摩托车违法行为的査处通过公安综合管理应用平台查询驾驶员是否具有相应驾驶资格。
处罚依据及标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认定: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处罚依据及标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五条、《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员处两百元处罚,驾驶证记12分。
(三)使用伪造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违法认定:通过公安综合管理应用平台查询车辆信息与违法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比对,涉嫌使用伪造号牌的通过号牌核发地车管部门确认。

处罚依据及标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收缴号牌,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违法认定:通过行驶证照片与违法车辆进行外观比对,让驾驶人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通过公安综合管理应用平台查询车辆公告信息进行核对,去车管部门核对原始档案资料。
处罚依据及标准: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驾驶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认定:通过查询是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进行认定拼装车;报废车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认定。
处罚依据及标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六)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

违法认定:通过查询是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机动车型进行认定。


处罚依据及标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3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七)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擅自改装机动车违法认定:拼装机动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改装机动车是指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技术数据。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是指改变机动车的主要标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的行为。
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技术数据是指擅自改变机动车的发动机总成、刹车总成、安全设施总成、变速总成以及车体结构,足以影响机动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处罚依据及标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4款,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八)涉嫌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的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办理。

小伙伴们在日常出行过程中,
如果发现了车辆的“炸街”行为,
也可以通过潍坊交警微博、微信进行举报,
让我们共建一个高品质的美丽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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