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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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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1 10: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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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应对疫情,减轻企业缴费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鲁医保发【2020】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含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2020年3月至7月降低2.5个百分点;8月至12月降低1个百分点。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2020年3月至12月降低1个百分点。
三、阶段性降低费率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预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降费率政策范围。2021年1月起恢复原缴费费率。
四、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和缓缴医保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统筹报销正常待遇。单位缓缴期内,不划记职工医疗个人账户;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职工医疗个人账户中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原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和2020年基金预算,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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