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小平,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小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退回诸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诸城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云南省师宗***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已判决),通过他人介绍、联系被告人石小平,让石小平联系、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笔,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519.403503万元。分别是: 1.2017年3月,张某某联系被告人石小平,石小平通过李某某(已判决)联系介绍,李某某再通过贾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介绍,让王某某(另案处理)从诸城市***燃料有限公司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金额1289.723037万元,税额219.252963万元,价税合计1508.9760万元。 2.2017年5月,张某某联系被告人石小平,石小平通过李某某联系介绍,李某某再通过贾某某联系介绍,从云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1765.59146万元,税额300.15054万元,价税合计2065.742万元。
来源中国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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