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8年3月30日)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系列重要论述,努力打造国内一流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在全市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政务环境
1.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深化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推进自主申报。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申报承诺制,推广小微企业集群登记模式。深化“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把有关涉企证照事项统一整合到营业执照中。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
2.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在投资建设领域推行容缺受理,采取“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图联审”“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区域评审”等模式,实现全流程联审联办,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推进“一窗式”集中受理,提高窗口服务效率。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定期梳理公布群众和企业到窗口办事“零跑腿”和“只跑一次”事项清单,设立完善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进服务质量标准化。加大取消、整合力度,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各类认证、评估、图审、代理、检查、检测等中介服务收费事项。
3.强化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相关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的各项检查事项贯彻随机抽查理念,实现监管全覆盖。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项外,所有抽查结果都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推送。强化网格化监管,明确各级网格职责,理顺工作机制,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
二、优化市场环境
4.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进一步放开民间投资领域,打破民间投资壁垒,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领域,鼓励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发展,赋予市场主体更大的经营自主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和充实市级PPP项目库,定期发布项目信息,组织项目对接,实施一批示范项目。
5.落实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在落实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全面落实国家、省制定的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对投资项目能取消核准的一律取消,能实行备案制的一律备案管理,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增加前置条件。
6.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协同发展。对参与混改新成立的“四新”企业,同级财政三年内按其财政贡献增量的50%以上给予奖励。
7.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对在境外目标国家和地区建立的国际研发中心,经有关部门联合认定后,给予建设主体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对当年获得省级、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认定的,分别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0万元。支持“走出去”企业投保政策性保险,对其保费给予50%的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对企业自主开发的境外能源资源回运产生的海外运费、保险费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对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境外重点展会的企业,给予摊位费全额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以上补助资金,由市级与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共同承担,其中对中心城市按5:5、对县(市)按1:9落实。
三、优化金融环境
8.创新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模式。推广产业链融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和知识产权、排污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模式,拓宽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渠道,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融资效率。
9.大力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股或申办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设立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融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10.实施非公有制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三年行动计划”。注重吸收非公有制企业进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力争到2020年底列入改制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完成改制。
11.加大直接融资补贴力度。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每家补助20万元;经山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每家补助60万元;上市申请经企业上市审核机构受理的,每家再补助120万元。拟在“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每家补助2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每家补助80万元。拟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后备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每家补助2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后,每家补助40万元。以上补助资金根据企业所在地域落实,企业在中心城市的,由市、区按5:5分担;企业在县(市)的,由县(市)自行负担。
四、优化创新环境
12.支持发展“四新”促“四化”项目。全面对接省实施培育“四新”项目专项行动,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和培育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的全国“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对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在省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市财政给予8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市级“隐形冠军”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13.全面落实“创新券”政策。推动我市辖区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提高设备利用率。对小微企业使用共享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以创新券形式给予40%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14.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遴选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技项目和融资支持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并获得奖励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补助。
15.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上云”。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云服务券”财政补贴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企业“上云”,提高工业云使用比例和深度。加大对潍坊工业设计云平台的财政支持力度,对现有中小企业工业云平台进行嫁接改造,建设“潍坊中小企业工业设计与智能制造云体验中心”,以服务租赁方式为全市中小微企业的管理转型提升、服务转型提升、品质提升、设计研发创新等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16.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品牌创建。深入实施品牌培育、提升、服务、保护工程,推动非公有制企业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支持企业收购并购国际知名品牌,对新并购国际知名品牌的,视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市财政给予并购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推动商品出口、商标先行,支持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对新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由市财政给予注册官费50%的补助,单户企业一次性最高补助40万元。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做强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对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7.鼓励支持企业首台(套)产品研发应用。对经过认定的国内首台(套)产品,认真落实国家、省级优惠政策。政府采购中对首台(套)产品进行合理倾斜,对无竞争性的首台(套)产品可通过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对有限竞争性的首台(套)产品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五、优化法治环境
18.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发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用,建立异常信用记录、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以及市场主体诚信档案,扩大联合惩戒范围和领域,对失信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联合惩戒,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约束机制。
19.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对同时涉及多层级、多部门的检查事项,实行“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严肃查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和隐性变相“吃拿卡要”行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落实平等保护产权法律制度。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不受侵犯。严格执行国家对涉嫌违法企业和人员的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最大限度保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1.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惩治和打击力度。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品牌商誉保护。
22.完善支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保障机制。加强人民法院各项执行工作,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等行为制裁力度,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六、优化服务环境
23.完善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制度。按照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要求,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市级领导干部原则上每年至少到所联系的非公有制企业走访或调研2次,了解企业愿望诉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市直有关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找准服务企业发展的结合点,定期深入所联系的企业,依法依规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4.实行重点项目领导包靠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搭建政企会商机制,建立健全周、月、季定期调度制度,强化项目跟踪服务。坚持“一企一策”,推行现场办公,实施精准服务,加快项目建设和发展。
25.建立政企对话交流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搭建与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化沟通平台,定期开展沟通交流活动。市委、市政府原则上每年举办2次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座谈会,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每年举办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座谈会不少于4次。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作出涉及非公有制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时,应当事先听取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非公有制企业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协委员、软环境监督员的作用,依托市委统战部建言献策“直通车”和市发展软环境建设办公室电话、微信、网站“三位一体”投诉举报受理平台,对非公有制企业面上存在的较为集中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七、优化社会环境
26.创新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持续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加大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和互联网等领域建立党组织力度,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应建尽建。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人员、经费、场所等保障,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实现党组织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稳妥推动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非公有制企业章程。
27.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年轻民营企业家的思想教育,坚定“四个自信”,培养企业家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引导企业家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增强法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意识,推动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大力弘扬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精神和专注品质、追求卓越、服务社会的品质,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支持、保护企业家成长的浓厚氛围。
28.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百千万工程”。每年在全市范围内遴选10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赴境外学习培训,遴选1000名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到知名高校进修培训,遴选10000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全面提升企业家素质。
29.大力开展评先树优活动。定期开展“潍坊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潍坊功勋民营企业家”“潍坊优秀民营企业家”“潍坊百强民营企业”“潍坊百佳民营服务企业”等评选活动。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山东省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同时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山东省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按从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30.重视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综合评价工作,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认真考察,对思想政治素质高、行业代表性和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安排中适当增加相应名额和比例。
31.鼓励、吸引在外潍坊籍成功人士回乡创业。加大对异地潍坊商会建设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宣传潍坊的重要窗口作用和促进人员回乡创业的重要桥梁纽带作用。对在境外及省级地区建立潍坊商会组织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扶持;对在省外地级市建立潍坊商会组织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6万元资金扶持。适时组建全国潍坊商会联盟,形成异地潍坊商会网络。定期举办“潍坊发展大会”,凝聚乡情亲情,促进合作发展。
八、优化政策环境
32.全面梳理完善现有政策。对照省《十条意见》要求,全面梳理我市现有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应落实而未落实的坚决落实到位,对不符合省里政策规定的重新修订调整,对不适应形势任务要求的及时废止,需出台具体细则和操作办法的及时出台。对已出台的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兑现落实。
33.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设非公有制经济政策信息发布专题专栏,并利用培训、研讨、座谈、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融资、土地、用工等扶持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率。
34.加强政策督查落实。对国家和省、市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落地成效进行评估,强化奖惩措施,推动政策制定更加科学、实施更有成效。
35.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级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潍坊市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全市非公有制经济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市经信委负责牵头制定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和计划,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具体指导和考核评估。
36.强化考核考评。将改善营商环境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加大组织领导、政策宣传、精准服务和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等方面的考核权重,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服务和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家对市直经济主管部门进行评议,进一步推动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
来源:潍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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