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公司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智慧潍坊建设办公室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具备本地应税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网约车车辆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本市号牌,车辆车龄自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至申请日不超过1年,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不低于12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自然吸气式车型排量不小于 1580 毫升,涡轮增压式车型排量不小于1380毫升,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少于200千米;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不得喷涂或张贴专用颜色和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各相关县市区也可以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地的车辆准入标准。
网约车驾驶员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均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具有经营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内容的证明材料由相应的公安机关负责出具,在公安机关与交通运输部门有关信息实现联网共享后,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以书面承诺形式提供即可。
来源:睛彩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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