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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扭转“唯分数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潍坊市放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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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09: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导语
近日,从潍坊市教育局获悉,为保证自秋季学期进入新高考周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顺利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范各普通高中学校的评价工作,潍坊市教育局近日制定出台了《潍坊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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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中明确普通高中学校校长是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须明确分管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每学期初,学校将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班级评价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及其职责向学生、家长公示。从高一年级新生入学起,学校要为每一名学生建立个人成长档案,进行写实记录。每学期末,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组织对学生提报入档的材料进行核查,审核结果连同相关材料在教室内、公开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材料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所有入档材料均须学生与相应审核人员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原始材料要保存至学生毕业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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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基于国家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两依据一参考”的顶层设计,落实教育部、省有关文件精神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进行了整体设计与具体细化。规程分为10章45条,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评价方案制定、评价实施、管理平台、评价结果使用、申诉处理、监督检查、违规处理等各方面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规程的出台为各普通高中学校规范实施评价工作,增强评价的可操作性,确保程序公开透明、内容真实准确提供了制度保障。


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意义重大,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个性特长、扭转唯分数论的重要举措。即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具体来说,在评价指向上,综合素质评价指向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发展,实现自我的完善与进步;在评价功能上,发挥发展性评价的功能,摒弃长期以来分数至上的应试教育观念,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又有利于人才选拔。把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结合起来选拔人才,有助于扭转单纯用考试分数评价学生的做法,促使人才选拔从只看“冷冰冰的分”到关注“活生生的人”,便于高校全面考察了解学生,有利于高校按照办学定位和专业要求选拔人才。


附:《潍坊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潍坊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工 作 规 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基于学生成长发展事实对学生学业修习状况、核心素养和日常行为表现,客观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的系统评价。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方向性。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二)坚持指导性。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关注成长过程,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能优势,鼓励学生不断进步,指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三)坚持客观性。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

(四)坚持公正性。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县教育部门分别成立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教育部门人员、教育专家、校长、教师、家长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组成。


第六条 县级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对高中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进行论证、备案;加强对高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过程监督;对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县级教育部门受理的综合素质评价申诉事项进行仲裁等。


第七 高中学校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长、级部负责人、有关处室负责人、教务管理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员、学生、家委会成员和社会人士等组成,人数不少于15人。


第八条 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指导建立学生成长档案;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对学生综合素质材料进行审核、公示、认定;指导综合素质评价交流、展示活动;及时处理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等。


第九条 高中学校各班级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级部负责人、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


第十条 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对本班学生进行培训;组织开展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学生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按时记录;对评价数据、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审核;组织展示、交流活动;解答学生与家长的咨询等。


第三章  评价方案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校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在广泛征求教师、家长、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


第十二 鼓励开展综合素质评价方式的探索,对主观因素的评价,可采用量表的方式,充分发扬民主,增强客观性;对标志性成果的评价,要充分发挥专业力量,让广大教师参与全过程。


第十三条 高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对本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整体设计与规范,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二)评价内容;

(三)评价方式;

(四)结果使用;

(五)组织领导;

(六)保障措施;

(七)相关制度;

(八)风险清单;

(九)其他。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细则对评价工作具体实施及流程进行规定,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评价工作组织及具体分工;

(二) 评价工作流程与具体办法;

(三) 学生综合素质交流展示安排;

(四) 档案管理;

(五) 各类表格;

(六) 其他。


第十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以学校正式文件印发,并通过公开栏、网络等方式公布后实施。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的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后须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并上传“潍坊市中小学公共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保持相对稳定,学生在校三年期间,不作对评价结果有较大影响的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制定程序进行,已作出的评价结果继续有效,调整后的方案及实施细则须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及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作为每年新生的入校课程之一,使学生一入学就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要通过开学第一课、家长会、发放“明白纸”、给家长的一封信等多种方式,向全部新生家长宣传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政策,确保家长知晓率100%。相关政策修订、调整的,学校要及时告知所有学生家长。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学校校长是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须明确分管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一 学校要统筹校内外资源,加大经费投入,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学生组织的作用,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活动课程,为学生提供成长与展示的载体。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初,学校将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班级评价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及其职责向学生、家长公示。相关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更换时须做好交接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从高一年级新生入学起,学校要为每一名学生建立个人成长档案,进行写实记录。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客观记录能够体现综合素质发展水平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典型事实材料,并及时整理完善。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结合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指导学生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活动记录、事实材料要真实,有据可查,严禁搞集中突击。每学期末,教师指导学生整理、遴选能反映其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记录、典型事实材料以及标志性成果等有关材料,由学生向学校提出入档申请。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末,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组织对学生提报入档的材料进行核查,审核结果连同相关材料在教室内、公开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材料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所有入档材料均须学生与相应审核人员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原始材料要保存至学生毕业后2年。


第二十六条 评价工作统一使用“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管理平台),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入档材料上传。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综合素质评价系列工作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


(一)评价方案制定、修订及备案制度;

(二)参与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三)评价信息审核确认制度;

(四)评价信息公示制度;

(五)申诉与复议制度;

(六)违规处理办法;

(七)其他管理制度。


第五章  管理平台


第二十八条 管理平台设市、县、校三级系统管理员(或业务管理员),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范围内系统的帐号管理、数据维护等工作,指导平台使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 管理平台为每位在职教师和在籍学生(家长)分配平台帐号,平台实名记录帐号登录使用记录,帐号所有人对本人帐号的安全负责。


第三十条 管理平台每年3月1日和8月1日分别为上、下学期数据自动上报时间(高三年级下学期为5月1日),高中学校须在此时间之前完成评价信息的审核、公示、上传等工作。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一旦上传,任何人不能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学校可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网络管理平台并做好与省管理平台的数据对接,确保数据及时导入省管理平台,便于学生、家长查询、使用。


第六章  评价结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学期报送的学生入档材料与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信息进行汇总,形成每名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主要的成长记录,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5个方面的突出表现;学生的简要自我陈述报告和教师对学生的简要评语;典型事实材料及相关证明。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末,学校在班内、校园内醒目位置以及通过网络公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误后,由管理平台打印生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学生本人和审核人员签字确认,同时,将评价情况以适当形式告知家长。学生毕业时由管理平台生成总档案,总档案由管理平台提供高等学校录取使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时,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随学籍档案一起转移。通过“普职融通”由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的学生以及省外转入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申诉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可能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档案内容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举报或申诉,如果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可逐级向上级教育部门举报或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教育部门要详细记录各项举报、申诉,对举报或申诉的内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存在问题的要重新进行审核认定,确保公平、公正。办理情况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或申诉人。结果有变化的,变化情况须重新公示。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抽查通报制度,市、县级教育部门每年对高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市级教育部门抽查学校比例不少于25%(每县市区不少于1处),县级教育部门每年对所辖学校至少全部检查一次,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八条 每学年初,市教育局与各市直普通高中、县级教育部门与所辖高中学校逐一签订综合素质评价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对评价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对各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充分了解各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发现班级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条 建立定期培训、交流制度。市、县级教育部门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评价工作的培训或交流。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切实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市县校三级分别与系统管理员(业务管理员)及相关人员签订管理平台保密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十二条 县级教育部门及普通高中学校建立参与综合素质评价人员信用记录,与相关人员分别签订诚信承诺书。信用不良的人员不能作为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或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成员。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参与人员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普通高中学校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由潍坊市教育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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