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日,滨海区出台《滨海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鼓励公众参与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滨海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为全区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区区域内,对举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受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三条 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适用于有奖举报:
(一)无组织排放或超标排放工业废气,产生异味,造成环境和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标的行为;
(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土小”企业;
(四)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五)利用废弃窑坑、废旧厂房以及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六)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七)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和较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区环保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方式,向区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36—5312345),对举报事项实行同步录音;也可以通过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区环保分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信件、来访同步登记(通讯地址:潍坊市滨海区大家洼街道办事处海化街05093号,邮编:262737) 。 第五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必须提供环境违法企业名称(或当事人)、详细地址以及基本违法事实等信息,并尽量提供影像资料。举报人要明确表明是否有奖举报,否则不列入有奖举报范围。 第六条 举报原则上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事项,举报人在举报违法线索时,与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同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受理人员接听和询问时,要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答复清楚,记录完整。 第七条 举报人有义务协助区环保等部门调查取证。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举报人必须提供具体倾倒地点,并有确凿证据证明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企业或个人。 第八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九条 查处人员根据举报应及时到被举报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根据《滨海区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实行联合执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由举报人指认现场,但查处人员须做好保护措施。举报人提供资料不实、不详或无法联系,按无效举报处理。 第十条 查处人员调查取证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实施检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现场若需取样必须根据环境监测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二条 查处人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现场查处工作。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现场查处工作的,查处人员要及时向举报人说明。调查取证结束并对确认违法企业(或个人)立案后,受理人员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举报人举报是否属实。
第五章 有效举报 第十三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前款举报范围所列行为之一、且经区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的,该举报为有效举报。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无效举报,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调查人员取证或拒绝提供举报所需信息的;
(二)经区环保部门批准调试或检修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
(四)调查过程中,没有获得有效证据或调查后无法查清楚,举报人又无法提供确凿事实的;
(五)串通或唆使企业内部人员或相关人员为骗取奖金等目的而故意造成污染物泄漏,致使排放不达标等情况的;
(六)其他不属举报奖励范围的。
第六章 奖励金额 第十四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报,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一)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0—5000元的奖励:
1.无组织排放或超标排放工业废气,产生异味,造成环境和社会影响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0元;
2.对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00元;
3.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土小“企业,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00元; (二)对下列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和较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按行政处罚数额的10%奖励举报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2.利用废弃窑坑、废旧厂房以及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倾倒危险废物的;
3.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
4.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较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区环保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安排,区环保分局负责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区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区环保分局核准后发放。 第十七条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第一时间举报案件被查实,从接报日到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期间,对同一企业发生的违法行为,视为同一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同一举报内容只奖励一次。
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九条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实后,区环保分局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举报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并负责将奖金打入举报人提供的账号内,或举报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区环保分局领取奖金,特殊情况的,可以提供密码方式支付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章 保密 第二十条 区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 (一)举报受理、查处等相关资料一律严格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工作人员不得将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泄漏给与办案无关的人员。
(二)举报的受理、承办、领取奖金、资料存档等全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均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防举报受理、查处和档案等资料的泄密和丢失。
(三)举报人擅自暴露身份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一条 区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区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举报的环境违法案件,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受理人员依法向其做出解释。
举报人恶意举报或故意虚报假案扰乱工作秩序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环保系统干部职工及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潍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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