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信息港城市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212|回复: 0

注意┃这5个与社保有关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6-13 09: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导语
养老、就医、生育……社保关乎广大职工的切身权益,而在部分热点城市,社保缴费年限还决定着职工是否具有购房资格。可以说,社保对广大职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社保。事实上,除了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还有若干与社保有关的行为也是违法的,都有哪些?一起了解下!

1
不给职工缴纳社保
image002.jpg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劳动合同法》则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2
骗取社保待遇
image003.jpg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是指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以骗取养老金为例,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身份证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编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办理提前退休;伪造、编造人事档案,以增加视同缴费年限;伪造、编造用工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补缴养老保险费;伪造、编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等。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针对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违规补缴社保
image004.jpg

据报道,有些地方催生出一个代办社保的业务,并迅速发展成为签订假冒劳动合同、补缴社保费用、领取社保证明等一条龙服务。

针对某些中介机构和个人承诺为个别外埠人员补缴养老保险的情况,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明确表示,一经发现属于违规补缴的情况,将对违规补缴产生的缴费年限和账户进行清理,后果由违规个人承担,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警示系统。

另有情况则是,个别人员本不具备真实劳动关系、不具备养老金领取资格,通过支付相应的劳务费,依托中介或个人造假补缴社保,非法获取养老金等社保待遇。


4
冒用他人医保
image005.jpg

有些参保人员在家人患病住院后,想让家人使用自己的医疗保险住院,降低医疗费用负担,部分医生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帮病人实现“一人参保、全家看病”的愿望。此种行为可能触及法律。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冒用他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或者伪造、变造基本医疗保险凭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应责令其退回相关医保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改变其记账结算方式1至6个月。


5
挂靠缴纳社保
image006.jpg

按照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如自由劳动者),没有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而自己又想缴纳社保,由代理机构代理办理社保。

问题在于,这种所谓的“挂靠单位”与没有单位的个人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根据2016年7月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也就是说“挂靠”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延伸阅读

参保时已满45周岁,缴费不够15年怎么办?

很多网友自己或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年龄已经超过45周岁,特别关心如何缴满15年的问题。今天,来为您答疑解惑——


1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年满60周岁

◎累计缴费满15年

◎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2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时年龄已经超过45周岁,应这么办

参保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且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
参保时年龄不足45周岁,是否只需缴够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时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包括:


◎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人缴费时间越长,个人账户累积越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就越高。因此,城乡居民可通过增加缴费年限,得到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人日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本站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导航 诚聘英才 免责声明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5 诸城信息港 版权所有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051026号 | 备案/许可证号:鲁ICP备12015127号-7 | 电子公告许可:电信业务审批[2008]字第262号函
投稿信箱:webmaster@zcinfo.net   总机:0536-6017778    新闻、业务热线:0536-2165588   法律顾问: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 刘清波、秦丽律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