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6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自今年6月1日起,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10元,较调整前提高了10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较调整前提高了1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按1640元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较调整前提高了9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较调整前提高了0.9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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