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中央城区人气聚集的政策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加快推进中央城区人气商气迅速集聚,鼓励和扶持商业、服务业、教育等产业进驻,现结合滨海区实际,就加快中央城区人气集聚,制定如下政策:
一 中央城区购租商品房优惠政策
(一)全面落实购房各项税收优惠
1.契税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增值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财政补贴政策。在中央城区内购买商品房,给予实缴契税额50%的财政补贴。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优惠
4.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款降为20%,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为30%;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没有未还清住房贷款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最高额度增加到40万元;取消抵押登记费和强制担保费。
(三)鼓励购买商品房
5.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在中央城区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根据潍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潍发﹝2015﹞15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来滨海区自主创业的各类人才,积极贯彻执行《潍坊市自主创业人才“购房券”发放管理实施细则》政策,用于购买自有住房。
6.单位购买商品住房。登记注册在滨海区的单位,符合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在中央城区内,组织职工在同一房地产项目购房20套(含20套)以上的,对购房职工(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职工)按每平方米40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但不再享受本政策第5款财政补贴政策;房产手续办理在单位名下的,对购房单位按每平方米40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7.购买商业房或办公用房。在中央城区内购买商业或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购房补贴。
(四)鼓励租赁商品房
8.租赁商品住房。在中央城区内,租赁开发企业自持商品住房,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按照租赁合同、税务发票等给予租赁者每套单元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租房补贴,最多补贴不超过140㎡,最长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参照市住建局、民政局、人社局《关于将异地调动干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的通知》(潍建住字﹝2017﹞8号),因组织需要异地调入滨海区的干部,在滨海区内无私有住房,租赁商品住房的按照以上租房政策执行,补贴期限为5年。
9.租赁商业房。在中央城区内,租赁开发企业自持商业房,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按照租赁合同、税务发票等给予租房补贴,用于商业经营的,在2017年5月6日之后新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根据实际租用面积,给予租赁者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房租补贴;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根据实际租用面积,给予租赁者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房租补贴。最多补贴不超过200㎡,最长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五)中央城区辐射区(中央城区以外弥河以东区域)购租商品住房
10.在中央城区辐射区(中央城区以外弥河以东区域)购租商品住房的,按照中央城区购租商品住房补贴政策50%参照执行。
以上商品房需符合以下条件:属市场化开发并向社会公开销售的商品房(不含二手房),2017年12月31日前能网签购房合同,2018年6月30日前取得购房发票、缴纳完契税,并且能够交付。 (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 单位自建配建商品住房扶持政策
11.登记注册在滨海区的单位,符合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在中央城区自建(有开发资质的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自行开发建设)、配建(无开发资质的委托代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商品住房,按照企业工业项目用地的10%配套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土地成交价款超出实时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牵头部门: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 服务业扶持政策
12.建设服务业项目。在中央城区内,建设旅游、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总部经济、商务楼宇、金融、电子商务、商贸服务、物流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孵化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照《滨海区推动蓝色跨越22条》执行;建设《滨海区推动蓝色跨越22条》以外的商贸服务项目,按照土地成交价款50%给予等额奖励。
13.经营服务业项目。在中央城区内,经营住宿餐饮、超市百货、药品连锁、文化娱乐、休闲旅游、通讯信息、商务办公、科技研发、咨询中介等其它服务业企业,在2017年5月6日后新办理营业执照并开业经营的,自开业之日起,全年经营时间不少于300天,按照营业面积,给予每月20元/㎡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
14.建设临时性服务项目。在中央城区内,建设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临时性服务业用房,2017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用的,在使用期内免交全部土地租金。 (牵头部门: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资促进局)
四 教育医疗扶持政策
15.建设民办学校、幼儿园。在中央城区内建设民办小学、初中、高中等学校按照第12条标准执行。中央城区内,在居住开发项目用地内按批复规划配建幼儿园的,幼儿园占用的土地,土地成交价款给予等额奖励;投资建设独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土地成交价款给予等额奖励。
16.经营民办学校、幼儿园。在中央城区内,经营民办学校、幼儿园等教育产业的,按照《滨海区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潍滨财字﹝2014﹞49号),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的学费、保教费补贴标准进行补助。
17.免费教育。在中央城区内公办幼儿园、学校就读的,按照《滨海区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潍滨财字﹝2014﹞49号)执行;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按照省级、市级、县级、普通类幼儿园保教费补助标准,给予就读学生全额补贴。
18.医疗养老。在中央城区内,建设医疗养老机构的按照第12条标准执行;经营民办医疗机构,自开业之日起,全年经营时间不少于300天的,根据营业面积,给予每月20元/㎡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 (牵头部门:公共事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 人才引进政策
19.生活补贴。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潍滨发﹝2016﹞23号)。在中央城区内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滨海区内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017年5月6日后新引进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将户口迁入滨海或签订5年以上(含5年)劳动合同,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科(具有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15000元、50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按年度发放,期限为3年。
20.购房补贴。在中央城区内单位,2017年5月6日后新引进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将户口迁入滨海或签订5年以上(含5年)劳动合同,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在中央城区内购买滨海区唯一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本科(具有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按每平方米400元、600元、90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但不再享受本政策第5款财政补贴政策。
21.租房补贴。在中央城区内单位,2017年5月6日后新引进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将户口迁入滨海或签订5年以上(含5年)劳动合同,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在中央城区内,租赁开发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的本科(具有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补贴,按照租赁合同、税务发票等给予租赁者每套单元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5元、6元的租房补贴,最长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但不再享受本政策第8款租房补贴政策。
22.免费入住专家公寓。在中央城区内单位,2017年5月6日后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开发区认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免费入住专家公寓,但不再享受本政策第8款租房补贴政策。
23.配偶子女安置。对公职人员、院校教师、企业职工等重点人群配偶及子女,现为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的在职在编人员,有意向调入滨海区的,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对口原则给予帮助协调解决安置。 (牵头部门:政治工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 居民落户政策
24.居民落户。全面落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潍滨管发﹝2015﹞27号)执行,根据个人意愿,可将本人、配偶及子女户口迁移至滨海区。 (牵头部门:公安分局)
七 免费电视(滨海新闻)全覆盖政策
25.中央城区内实现滨海新闻免费全覆盖,2017年5月6日起新增及到期续费的有线数字电视用户实现免费全覆盖。 (牵头部门:宣传文化中心)
八 免费公共交通政策
26.滨海区内公交实行全免费,合理布局公共自行车站点,方便出行。 (牵头部门: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九 组织实施
27.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中央城区人气聚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各牵头部门负责出台实施细则,政策解释和落实。
28.本政策内中央城区范围为白浪河、弥河以东,虞河以西,辽河大街以南,汉江东街、长江西街以北。本政策与区内出台的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本《政策》在有效期内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对违反本《政策》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财政补贴的,将按有关规定追回财政补贴,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政策》自2017年5月6日起实施,第1条至第10条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其余条款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5月6日 来源: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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