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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全体潍坊人,投资理财前请打开这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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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7 09: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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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全体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近年来,随着政府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和案件处置等工作力度,我市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有所遏制,但是总体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投资理财类仍是非法集资高发领域,大量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等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机构违法开展金融业务,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参与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往往是普通老百姓,许多人投资受到损失,有的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花样频出,但“万变不离其宗”,总体来讲非法集资呈现以下特点,请市民朋友们时刻保持警惕:


其一,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从过去的农林养种植、资源开发、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金融互助平台/社区”、“股权众筹”、“贵金属、原油、大宗商品现货”、“期货”、“信托”、“私募基金”、“虚拟货币”等更专业的“资本运作”的理财产品,并且承诺有担保、低风险、高回报。


其二,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明显,突破地域界限。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归集并转移资金,引诱人员参与,形成了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比如宣称“零元购物”、“购物返本”、“消费=储蓄”并发展会员的“消费返利平台”。


其三,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更加隐蔽,欺骗诱导性强。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中央电视台)进行包装宣传,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此外,非法集资有下乡进村的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收益理财产品吸收资金;银行代办员制度早已取消,但一些老资格的“代办员”仍然借用银行的名义吸收存款,其实钱根本没有存进银行,而是被其挪作他用。


为了帮助市民朋友们辨识非法集资,防止上当受骗,广大市民在投资理财前要做到“三看三思三不要”三看:一看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书,理财产品是否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只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批文,是不能销售理财产品的,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安全可靠。三思:一思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理财产品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三不要:一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因为他们往往拉大旗作虎皮,二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因为他们也可能被骗了,三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因为高利息的钱都是自己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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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郑重提醒广大市民:非法集资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自己承担损失,组织非法集资必受法律严惩。广大市民应识别非法集资“画饼—造势—吸金—跑路”的套路,拒绝高利诱惑,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市民在防范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方面有疑问和困惑,可拨打所在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门电话进行咨询举报。


潍坊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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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抵制非法集资理性选择投资渠道的

通  告


近年来,投资担保、信息咨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投资等领域部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网络、短信、传单、推介会等各种公开宣传方式,以承诺高额回报、保证本金收益、现场返现送礼等为诱饵,要求以现金支付、向个人账户转账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已经形成或正在诱发非法集资风险。这些问题机构往往实力不强、虚构项目、以钱炒钱,一旦出现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等风险问题,极易发生关门停业、负责人携款“跑路”等情况,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有的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同时,部分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个别员工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更具欺骗性。非法集资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抵制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发现非法集资,请及时举报。


广大社会公众在投资理财时,要保持清醒头脑,应当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购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目前,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机构类型是,经中国银监会许可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可以面向社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的机构类型为,经中国银监会或证监会许可的银行、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授权的分公司或营业部)、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取得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信托、私募基金、私募市场发行的金融产品等主要面向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投资单个产品一般有最低金额限制,同时需达到一定资产和收入要求)销售、募集,且相关机构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不得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投资者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社会公众在选择理财机构时,除了查看机构营业执照外,还要注意查看业务许可证,并可登陆中国银监会(http://www.cbrc.gov.cn)、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等政府网站查询核实。同时,还须提醒广大社会公众,理财有风险,投资须谨慎,高收益对应高风险,一定要在完全了解理财产品有关风险的前提下,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理财产品。


特此通告。


潍坊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20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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