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提升中心城区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居住品质,市规划局起草了《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已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将该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时间截止到5月18日。
(一)将意见发送至:sck8091533@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6396号,邮编:26106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字样。 (三)在本通知下留言。(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进入留言框)
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
潍坊市中心城区 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提升中心城区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及高新、保税、经济三个市属开发区的辖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多层居住建筑加装外挂电梯。
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申请时已列入政府房屋征收改造计划的居住建筑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城区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政府指导,公开透明,自主实施,注重安全”的原则。加装电梯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
第四条 住建、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等运营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等单位应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的服务工作。
属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争议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加装电梯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用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权属明晰,结构鉴定为A级,满足加装电梯的建筑结构安全要求以及有关建设规划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要求;
(二)加装电梯须经本栋住宅楼建筑范围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共同签署书面改造意见,加装电梯所在单元须经全体业主同意。涉及占用小区公共土地的,应当听取业主意见,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反对意见;
(三)经业主委员会、所在社区居委会同意(无业主委员会的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同意),并将加装电梯纳入建筑所在小区整体物业管理体系。
第六条 申请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前期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二)设计初步方案。申请人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样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效果图),初步方案应当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的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情况形成公示报告;
(三)签订改造协议。改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授权业主代表或有关单位办理加装电梯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加装电梯项目的费用预算以及资金筹集方案;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明确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和运行费用的预算;相关费用的分担方案;同意与不同意改造业主的明细、比例,与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的情况以及解决方案等。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本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项目申请人,作为加装电梯的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应授权委托1至3名业主代表负责具体承办加装电梯项目的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电梯安装企业等单位代为办理。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到当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既有多层居住建筑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改造协议相关材料,并附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及资质证书;
(五)申请人委托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的方案、样图及资质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及受委托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
(二)审查建筑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三) 进行批前公示。设计方案经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协商,属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予以协助协调。利害关系人的异议问题全部协商解决后,申请人方可申领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根据拟加装电梯居住建筑的原设计资料和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 加装电梯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及电梯设备采购等由申请人负责,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资质证书; (四)监理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加装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及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单位出具加装电梯的相关建筑、结构施工图及计算资料; (六)建设资金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并按规定时限完成消防设计备案,接受消防部门的备案抽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安装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项目完工后,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申请人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经审核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 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后,住建部门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制造安装等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后出具验收结果。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15个工作日内,应向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及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整改。申请人及施工单位应根据各部门或单位的整改意见对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再次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负责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归档,住建部门应做好指导、协助工作。
第四章 管理维护
第十八条 加装电梯项目经各部门或单位竣工验收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电梯使用单位,使用和维护保养电梯。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投用前或投用后30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志。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电梯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二)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专项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取得相应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的,应当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等。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电梯定期检验。
电梯未按相关规定定期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加装的电梯产权归加装电梯改造居住建筑本单元范围内的全体业主共有,不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非居住类建筑(如办公、医院、学校等)申请加装电梯,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个人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按照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加装电梯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中,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或存在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来源:潍坊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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