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法院: 我是一名外地人,在诸城市查封了被告人一套平房,在执行期间贵法院工作人员以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为理由不能拍卖,为此我的案子一拖五六年了也没有执行。最近听律师说最高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并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异议复议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五条: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释,我只要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只有一套房也是可以拍卖执行的。 当前案件执行难是普遍的现象,有的被执行人是没有能力而有的确是老赖有钱也不交给法院,还有的被执行人名下有资产却钻法律的空子,给执行增加了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布实施无疑是被侵权方原告和法院执行人员的福音,让受害人看到了希望。但是法院执行人员的“执行局陈局长不批”的话,又让受害人心里透凉。 为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强烈建议诸城市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查封的被告人的房产拍卖执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执行力度,让老赖不能再继续赖下去了。 一个好长时间法律也不能保障其权益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