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潍坊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稳定,根据2017年立法计划,市公安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潍坊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现已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为增强立法的民主性,提高公众参与力度,现将法规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结合自身实际,主要针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燃放时间、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时间截止到5月18日。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至:lfk8091521@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地址: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6396号,邮编:261601。(请在信封上注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字样。 ) (三)在潍坊市法制办网站(http://www.wfzffz.gov.cn/)通知下留言。
附件:潍坊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征求意见稿)
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潍坊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征求意见稿) 【摘要】
烟花爆竹 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潍城区、奎文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政府不鼓励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县市区也要积极制定禁限放政策,并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在可燃放的时间和区域内,积极倡导广大群众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影剧院;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通道、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在限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
禁止行为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烟花爆竹经营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在农历腊月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设置销售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
劝阻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查看《潍坊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征求意见稿)》完整版,请在山东潍坊微信公众平台回复关键字“烟花”,即可下载。
来源:潍坊市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