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通 告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将该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纳入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联合征信及监督部门,在置产置业、融资信贷、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生活消费等方面,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对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欢迎向人民法院提供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 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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