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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对《关于对潍坊市中心城区已出让土地商住比例调整的意见》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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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08: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化解我市商业用房库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形势和我市实际,就规范存量项目商住比例调整程序起草了《关于对潍坊市中心城区已出让土地商住比例调整的意见》。为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提高公众参与力度,现将该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结合自身实际主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时间截止到2月20日。


(一)将意见发送至:wfghjgkzj@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潍坊市规划局规划设计科,地址: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6396号,邮编:261601。(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对潍坊市中心城区已出让土地商住比例调整的意见”字样。)


附:关于对潍坊市中心城区已出让土地商住比例调整的意见.doc


潍坊市规划局

2017年2月13日


附件:

关于对潍坊市中心城区已出让土地
商住比例调整的意见

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商业用房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转型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形势和我市实际,本着“严格规划、依法推进,注重产业、公共优先,结合实际、分清时序”的原则,现就规范存量项目商住比例调整程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商住比例调整的条件

凡申请调整商住比例的用地,必须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规划、建设等相关要求的地块。商住比例调整后,不得突破原规划条件中约定的容积率上限要求,不得对周边相邻地块造成安全、日照等不利影响,且须满足停车、绿化、公共服务等要求。


二、商住比例调整的标准

在《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结合总体规划中商业中心、次中心以及居住用地的规划布局,将商业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居住用地及可调整为以上用地的地块分为4个区,每个区又分级制定各地块的商住比例调整标准。


(一)1区:即商业用地区(见附图一)

1级地(1-1):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如有绿线,应按照绿线)外侧100米范围内的纯商业地;

2级地(1-2):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如有绿线,应按照绿线)外侧200米范围内的地块,其商业计容面积应不小于总计容面积的70%;

3级地(1-3):在以上用地之外的,其商业计容面积应不小于总计容面积的50%。


(二)2区:即商住混合用地一区(见附图二)

1级地(2-1):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如有绿线,应按照绿线)外侧100米范围内,其商业计容面积应不小于总计容面积的20%;

2级地(2-2):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如有绿线,应按照绿线)外侧200米范围内,其商业计容面积应不小于总计容面积的15%;

3级地(2-3):其余区域商业计容面积应不小于总计容面积的5%。


(三)3区:即商住混合用地二区(见附图三)

1级地(3-1):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如有绿线,应按照绿线)外侧100米范围内,其商业计容面积应不小于总计容面积的10%;

2级地(3-2):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如有绿线,应按照绿线)外侧200米范围内,其商业计容面积应不小于总计容面积的5%;

3级地(3-3):其余区域在满足必备的商业配套后,可作为纯居住用地。


(四)4区

在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其他用地可通过出让调整为商住混合用地的,商住比例原则不允许调整。确需调整,其商业计容面积应不小于总计容面积的20%。

以上4区如果涉及拆迁安置项目,在回迁与货币化安置各占50%或回迁安置小于50%的情况下,住宅建筑比例可再增加5%-10%;如回迁安置大于50%,则不再增加住宅建筑比例。对占压对应100米、200米控制线的建筑原则上划入100米、200米之外区域控制。


三、商住比例调整的程序

1、在已出让的商住混合用地中,规划条件中如无明确商住比例,则需调整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2、已出让的商住混合用地中,规划条件中如有明确商住比例,属于改变法定规划条件,应按照调整容积率的程序办理。

3、由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及其他用地调整为商住混合用地,属于用地性质调整,应按照调整容积率的程序办理。

以上调整涉及相关土地差价问题,由土地及财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


四、相关概念释义

1、本意见所称商住混合用地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商业和居住用地混合使用的土地。

2、商住比例是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所占比例。为便于工作开展,该意见采用商业(含配套用房)和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核定。

3、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潍坊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导则》要求,居住用地中配建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可计入商业建筑面积核算,但使用性质仍为配套公建。如居住用地中商业和配套公建计容面积小于总计容面积的5%,用地性质可确定为住宅用地。

4、本意见不包含商业用地与其他性质的土地混合后的情况。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 日。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有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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