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1月10日,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了解到,近日我市根据省政府和省人社厅统一部署,将职工、居民大病保险过去未列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已通过遴选和谈判机制确定的部分肿瘤分子靶向药或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以下简称“特药”)共18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凡参加潍坊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符合特药使用范围的患者均在享受待遇范围之内。该政策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上半年为过渡期,期间特药费用采取现金结算方式,即先由个人支付,然后审核报销。过渡期满后,规范大病保险经办流程,将这18种特药纳入医保信息系统,实行联网即时结算。
新纳入的这些特药品种实行“三定”管理,即定医疗机构、定零售药店、定特药责任医师。目前,我市暂定首批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有潍坊市人民医院、潍坊市中医院、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等16家,定点零售药店有7家。
患者在一个年度内,可选择一家特药定点机构和一家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凡需使用特药治疗的参保患者,需由责任医师,协助填写《潍坊市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患者持此《申请表》、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新确诊患者还需提供基因检测报告、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免疫组化报告、门诊病历等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通过后原则上可享受一年的特药待遇,期满后仍需继续享受特药待遇的,须重新确认。
责任医师要根据病情填写《潍坊市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特药使用评估表》,参保患者凭《评估表》及责任医师处方购药。特药处方一式两份,一份作为报销凭证附件,一份由特药定点医药机构留存。特药一次调配剂量控制在30日用量内。在同一时间内,参保患者只能享受一种相同适应症的特药。
2017年职工大病保险的特药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从大病保险资金中给予60%的补偿。一个年度内,每位参保患者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2017年居民大病保险的特药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从大病保险资金中给予40%的补偿;一个年度内,每位参保患者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此外,特药外的其他大病医疗费用仍按原渠道结算。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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