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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拟推出“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16种情形将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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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08: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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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单位:


为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员、相关单位诚信意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1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中心。


联系电话:0536—8095895、8095878

邮箱:xtfh-@163.com

附件:《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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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办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是指经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情况,以及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管辖范围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失信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失信的主体和事实不同,“失信黑名单”分为:相关单位“失信黑名单”、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和缴存人员“失信黑名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相关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伪造购房合同、票据、社会保险明细、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还款明细等资料以协助有关人员骗提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机构、银行等单位。


(二)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行为的相关单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经职工投诉或执法检查等途径发现的,应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并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拒不依法开户,或开户后拒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三)仅为本单位少数高管或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取得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单位。


(四)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补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单位。


(五)没有相应资质为非本单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单位。


(六)单独调高部分拟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正常的工资普调或晋级调整除外)、缴存比例以获取高额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为取得贷款后的职工非正常调低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单位。


(七)封存比例、贷后停缴比例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经核查和要求整改后仍拒不整改的单位。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单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人员“失信黑名单”:


(一)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工资流水、不动产房屋登记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土地证、公证书、票据等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


(二)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人员。


(三)要求单位出具虚假材料,非正常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正常的工资普调或晋级调整除外)、缴存比例以获取高额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贷款后非正常调低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人员。


(四)实际并未在其开户缴存单位或补缴单位任职或转移前未在转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目的,通过挂靠单位开户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五)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经督促仍拒不整改的人员。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


第九条 “失信黑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冻结账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审核工作中,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应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陈述申辩人相关资料,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暂时冻结其账户。冻结期内,相关账户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二)调查核实。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及时解除账户冻结。


(三)审定告知。公积金中心经过调查核实,对于确实存在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情形的,应纳入相关单位、缴存人员“失信黑名单”。对确定为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的,应将缴存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进行重点审查。审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异议复查。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公积金中心应认真听取其申诉。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对外公开。“失信黑名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及有关媒体进行公开发布,定期更新。


第十条 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单位,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或骗提、骗贷金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在5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到公积金中心前台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应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第十二条 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提取的资金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纠正违规行为,并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相关单位从失信黑名单中删除。


第十五条 缴存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补缴所有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正常缴存,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缴存单位从失信黑名单中删除。


第十六条 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取资金,贷后无故停缴或调低缴存基数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其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存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缴存人员从失信黑名单中删除。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x月x日。


来源: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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