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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潍坊试点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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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7 09:3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导语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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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不包括直属机构)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关于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试点期限为2年。本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解读:什么是职务与职级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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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明确县级以下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此次我国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也作为试点。据了解,目前山东省还没有下发相关实施办法,具体措施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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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务与职级并行?据介绍,公务员的职务,主要是指其工作职责的大小,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其中领导职务分为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到乡科级正副职,共10个层级。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共8个层次。


具体到工资,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职级又称级别,主要参考职务和工龄。我国公务员职级工资共分二十七级14档,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

目前,我国公务员晋升,主要体现在职务变化,比如从办事员到科员,再到副科、正科这一过程。职级的变化主要依照“两年进一档,五年进一级”的标准,不论职级如何调整,其职务不会改变。但如果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将成为公务员晋升的另一个通道。换句话说,就是一定的工作年限加上相应的职级,会促使公务员的职务向上递进一个层次。


相关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不包括直属机构)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国务院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中国新闻网、半岛都市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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