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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应如何缴存?看完这篇就全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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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09: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导语
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没法缴存公积金怎么办?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潍坊市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缴存?看这一篇就全懂了!

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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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潍住〔2007〕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潍坊市辖区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畴,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

(二)自由职业人员,是指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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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账户设立、缴存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应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中心管理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相关业务的合作银行)三方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携带下列材料到各分支(办事)机构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审批表》并签署《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二)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三)受委托银行的有效银行借记卡;

(四)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均需提供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分支(办事)机构受理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在中心管理账户中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答复。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缴存比例最低为12%,最高为24%;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上下限之间自愿选择,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应于当年的6月15日至7月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月缴存基数的,如遇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时,公积金中心将于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开始前,自动将职工执行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扣划灵活就业人员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次月起,每月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其受委托银行借记卡中,并由受委托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的要求代扣。灵活就业人员用于缴存和代扣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借记卡发卡银行应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委托银行一致,如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原因借记卡发卡银行发生变动的,需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次月起由新确定的受委托银行按照要求代扣应缴住房公积金。

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入职单位又统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拥有两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款期间职工应继续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以上两个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入职单位又统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个人缴存者,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集中封存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受委托银行借记卡、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到各分支(办事)机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已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应沿用原个人账户。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向灵活就业人员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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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关于放宽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等规定的使用条件,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自动终止,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但有公积金贷款尚未偿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出现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或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待经济条件好转、收入稳定后可申请续缴;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停止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填写《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后终止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并承诺在贷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获取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按《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夫妻双方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其中一方按照本办法参与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贷款申请人应为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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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风险防范与处罚

第十二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业务,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未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履行义务,连续3个月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待其补齐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恢复履行缴存义务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恢复正常。

第十三条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且贷款未结清的自主缴存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要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将做如下处理:

(一)公积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相关条款约定,按月从其银行代扣借记卡账户中优先扣划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后扣划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如因扣划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后借记卡账户中余额不足,未能足额扣划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的,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并按逾期本息金额的0.21‰计收罚息。办理用夫妻双方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的,不论配偶账户内可用余额是否足够偿还当月应还本息,如借款人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该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处理。

(二)拒绝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2、将借款人还款违约情况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在公积金中心网站、有关媒体曝光借款人贷款逾期情况;

3、起诉借款人及《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中有关责任主体;

4、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如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查实后,公积金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和《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销户处理,并取消今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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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封存、转移、销户、使用和贷款等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来源: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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