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日前,经潍坊市委批准,潍坊市***决定给予潍坊市政协常委王玉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经查,自2008年4月至2013年12月,王玉春利用担任潍坊市人防办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和调动工作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家人收受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801752.50元。 2015年7月21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依法对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潍坊市政协常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玉春(正处级)以涉嫌受贿犯罪决定逮捕。 2016年9月14日,昌邑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玉春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王玉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常委会议研究并经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玉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市政协按照程序撤销其政协委员、常委资格、有关政协职务。
来源:鸢都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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