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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防治大气异味污染,潍坊将出台专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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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5 09: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导语
为防治大气异味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市法制办组织起草了《潍坊市大气异味污染防治办法》。据了解,办法中所指大气异味是指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其他工业废气、餐饮油烟等刺激嗅觉器官、影响大气环境的气味。现将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对《潍坊市大气异味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为防治大气异味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市法制办组织起草了《潍坊市大气异味污染防治办法》,现正在审查。为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提高公众参与力度,现将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时间截止到12月2日。
(一)将意见发送至:lfk8091521@163.com。(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科,地址: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6396号,邮编:261601。(请在信封上注明“大气异味污染防治办法”字样。 )(三)在本通知下留言(潍坊政府法制网:http://www.wfzffz.gov.cn/)。                                 潍坊市人民政法制办公室2016年11月3日
QQ图片20161104161410.jpg

在“山东潍坊”微信公众平台发送关键词“大气”可查看或下载《潍坊市大气异味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潍坊市大气异味污染防治办法
(征求意见稿)
(节选)
图片2.jpg

何为大气异味?

《潍坊市大气异味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所指大气异味是指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其他工业废气、餐饮油烟等刺激嗅觉器官、影响大气环境的气味。


具体监管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异味污染防治负总责,制定重点区域大气异味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大气异味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


市、县(市、区)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异味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异味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发现单位、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大气异味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工商、安监、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举报,查证属实给予奖励

《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按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

排放恶臭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人口密集区域,禁止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等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特殊保护区域禁止设置养殖场、屠宰场(厂)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养殖、屠宰产生的污水、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恶臭影响。


学校、医院、居民区、养老院、幼儿园、风景名胜区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厂)。


餐饮服务业应安装油烟净化设备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并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以经营为目的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晾晒产生异味、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及时清运,采取有效措施隔离或杜绝生活垃圾异味。


违反规定将处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异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未能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潍坊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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