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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交通罚款滞纳金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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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9-3-31 09: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逾期不缴罚款可被强制执行
    滞纳金禁超罚款本金 新规定明起实施
    明天起,司机如果再忘交罚款,就不用再担心面临天价的滞纳金了。记者获悉,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于明天正式实施,它对交通罚款滞纳金的上限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部分车主来说,规定实施前拖欠的滞纳金,在规定实施后应该如何缴纳仍然是困扰他们的问题。
    此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改参照最新的 《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另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定》的实施对很多车主而言是一件大好事,但是,也有部分车主犯了难。记者获悉,虽然《规定》的最后一条称:“本规定生效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但记者了解到,《规定》并未明确对实施前产生的巨额滞纳金该怎样缴纳。
    此外,记者获悉,明起还将实施的三项交管措施包括,呼吸测试达醉酒才可验血、电子眼位置要向社会公布及电子眼拍违法25日内须提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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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18: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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