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3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了解,《条例》的出台,将弥补山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空白,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不良行为预防、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新伟说,近年来,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家庭教育监护缺失和社会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影响,我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和比例呈上升趋势。2015年,全省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罪犯人数近1800人;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00多件,涉及未成年人3700多人;治安处罚未成年人14000多人,涉毒犯罪未成年人近30人,强制戒毒的未成年人1000多人。此次条例的出台,将弥补山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空白,并与2010年新修订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共同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条例》共61条,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不良行为预防、严重不良行为矫治、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特点在于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和协调机构,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职责。
同时,《条例》把握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关键节点。《条例》专门设置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一章,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进行了明确,这在上位法以及外省地方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充分体现了山东特色。针对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条例》做了详细规定,比如将采取法治教育教学计划、开设法治教育课程、设立法治教育基地等多种措施。针对性侵害、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毒品犯罪等问题,特别规定了“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自我保护教育,增强其应对能力”;“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禁毒教育”等。 此外,《条例》突出了对重点未成年人群体的犯罪预防,强化法律责任。对旅馆业、洗浴场所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营业场所作出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针对校园暴力、校园欺凌频发的现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预警、处理以及心理干预等预防处置机制等。《条例》还规定,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符合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原则性规定的,则根据违法的轻重程度和我省实际情况对处罚数额和幅度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共青团组织承担。共青团山东省委副书记陈必昌表示,作为牵头单位,团省委将着重抓好学习宣传、履行工作职责等工作;抓好近期几项重点工作,源头上深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中间环节推进专门教育和专业工作力量建设,并在末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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