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山东省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实施意见规定,因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政府投资、招商引资及旧村改造工程的项目,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欠薪,由政府负直接责任并带头清偿,逾期未清偿的,要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
在建设领域支付管理方面,将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山东省还将全面实施“一书两金一卡”制度,即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企业与当地政府,分别签订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 在建设领域和欠薪易发行业,普遍建立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
|